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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2.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二)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5. 主要设备情况; 6. 单位资力。 (三)办理程序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申办单位向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的,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办单位;需要补充资料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办单位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一)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二)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 个人工作资力和主要业绩; 3. 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办人员向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的,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办人员;需要补充资料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办人员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联系单位:震害防御与法规处、应急救援处(合署办公) 电话:65369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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